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淮南高新区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2024-2025年)

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淮南高新区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2024-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工委、管委会 决策部署,构建完善“1+3”政策体系,推动新形势下高新 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本政策支持在淮南高新区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淮南高新区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各类政府性统计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 万元。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 50亿元、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补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提速度、上规模。对当 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且当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 的企业,当年产值超1亿元且年产值增速高于20%、25%、30% (上年基数需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12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支持企业数改转型。对当年新认定的“灯塔”工厂、国 家级“数字领航”企业、国家级示范工厂,分别给予100万、 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行业型、区域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新 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5G 全连接工厂”、工业互联 网等相关领域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 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 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 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0.2万元,5万元、15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标志性产品、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 经济发展局)

6.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创新研发平台, 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 同一平台在组建、认定、运行期仅享受一次奖励。对当年新组 建的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根据其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设期限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每年10万元奖励支持,连续奖 励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7.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省、市军民融合支 持的项目或企业,分别再给予省、市奖励金额的50%一次性配 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军民融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8.对当年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获评A(优先发展类)且 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5万元;对当年亩均效益评价工作获评A 类且年产值达到 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申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相关条款时,按照现行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当年获评C (规范转型类)及D(调控帮扶类)的工业企业原则上 不予享受本大类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入库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 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属于参与GDP   核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基 数需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 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上年基数需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在 亿元以下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的(上年基数需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补3 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对当年新纳入省平台参与GDP 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 性奖励6万元;其中属于生产企业在本地新注册独立法人贸 易单位或零售业务分支机构并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个体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限上个体单位及非法人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对当年成功转为限上法人企业的,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责 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4.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当年 销售额在0.5亿- 1亿元(含)、1亿-3亿元(含)、3亿元 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4万元、6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餐费收入在0. 1亿-0.3亿元(含)、0.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2万元、4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5.支持品牌战略建设。对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卖场、家 电卖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度培育10家(含)及以上限上商贸单位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 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6.支持社区商业发展,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在高新区新开设3家以上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且每店营业面积 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在高新 区辖区内选择基础相对完善的社区,开展城市便民生活圈示范建设试点,对当年完成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任务的社区给 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7.支持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 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 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当年在线交易额达到 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为限上企业的,给予交易额1%的补贴, 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9.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   到位外资(含增资到位) 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在省市奖补基础上, 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0.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 体经济活动且当年实际投资单个境外企业100万美元及以上 的项目(分支机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的技 术研发、项目管理等补助,单个境外企业(分支机构)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1.鼓励企业参加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等市直部门当 年统一组织的线下展销展会并给予补贴。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展位费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按 照省内每单位每次1500元,省外每单位每次3000元的标准, 给予参展综合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2.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经园区商务部门认定,对开 展商贸领域主题促消费活动(美食节、啤酒节、音乐节、汽 车、家居、家电消费节等)的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社会 团体、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 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3.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对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以 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龙 头外贸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2000万美元(含) 以上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优秀外贸企业”,给予 不高于50万元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不 含)以下的“成长型外贸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 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培育型 外贸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在以上基础上,另对当年 实现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净增300万美元以上的,按以下标 准给予奖励:净增300万(含)-5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 高于5万元奖励;净增500万(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给 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净增1000万(含)-2000万美元(不含) 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净增2000万(含)-3000万美元 (不含)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净增3000万美元以上 的(含),给予不高于40万元奖励。对入驻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外贸企业,由产业园运营主体统一申报。当年已享受市级 同类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当年获批AEO认证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企业产品获批RCEP 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责任任位:经济发展局)

15.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专  业化服务。根据当年辅导高新区企业成功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5户(不含)以下部分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  予奖励,5户(含)以上按照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当年辅导高新区企业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按照0.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成功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的,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成功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按照1.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责  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三)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入库且当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资质建 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建设发展 )

2.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纳统民营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 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建设发展局)

3.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 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纳统国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建设发展局)

(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 围、当年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单位,上年 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按照研 发投入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 济发展局)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合作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 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20 万元。对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含)-500万(不含)、500(含)-1000万元(不含)、1000(含)-8000 万元(不含)、8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2亿元(含) 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4年起,对当年入选国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连续3 年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当年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享受。(责任单位:经济 发展局)

4.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对当年 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 30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按照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15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由省外搬迁 至高新区且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 给予1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对当年考核优秀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年内出现绩效 考核不合格情况的,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经 济发展局)

(五)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1.支持金融业聚集发展

(1)鼓励引进持牌金融机构。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外资按即 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金融分支机构聚集

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省级分支机构(含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等)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含汽车金融公司、 财务公司等),其在高新区正式运营后,给予入驻房屋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租 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高新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5万元。对入驻经高新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或区属企业房产的,按 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 

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购 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购置区属国企房产用作办公用房的, 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落户

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新引进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地方金 融组织,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给予实缴资本的0.5%的 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新成立或新引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其正式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在15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落户奖励。

(5)鼓励金融资源聚集

鼓励入驻高新区的企业与区内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对驻区企业在驻区银行、保险机构的年末存贷款余额或年末业务存量较上年增加10%及以上的,按照增加部分 0.01%,给予驻区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鼓励产业基金支持建圈强链

鼓励各类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长期资本在高新 区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其设立或参股私募基金的金融 机构可享受最高5万元的投资奖励。

(2)加快发展供应链融资

支持加强供应链融资,鼓励园区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 资服务平台对接,对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 企业,对促成园区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额,按照其 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核心企业年度奖励金 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增信

落实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区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担保,按照1%的年融资担保业务额对担保机构 予以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作为担保风险补偿金,原则上对 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按年化担保费率1.5%的标准予以补齐, 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探索建立资金补充机制。根据担保业务拓展、担保代偿 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建立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

3.打造金融产业生态圈

(1)着力提升金融品牌

对驻区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组织开展金融会议、产融对接会、金融调研、拟定金融业发展规划、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组织全区政策宣传及申报等专项工作,经认定,给予每家机 构不超过2万元的工作补贴。

(2)鼓励引进金融人才

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含 相关分支机构),给予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 才(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不超过5人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2万元/年。

(3)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

上市(挂牌)企业当年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 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按实 际募集资金的3%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75万元。对募集资 金投资在高新区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支持并购交易。对开展并购并控股区外企业的我区上市 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额的0.5%,给予最高 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 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

三、政策落实

(一)本政策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财政局、高 新区建设发展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二)对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执 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三)本政策条款中,同一企业或项目在同一大类政策 中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事 项适用于高新区其它政策文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并将依 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对安全生产、环保、统计督察、信访维稳等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出现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的,本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五)省、市有明确规定,由园区配套的,按省、市文件配套,所有资金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